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发〔201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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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围绕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关键,加大扶持政策措施,强化指导服务,着力完善产业体系、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和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提高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目标任务。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530家,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超10亿元、超5亿元和超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达到1家、3家、5家和70家,培育6个以上全国知名品牌、100个以上省级知名品牌;辐射带动农户11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3800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比2012年翻一番。
二、工作重点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鼓励支持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尽快成为省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鼓励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成长性龙头企业尽快成为实力较强的现代企业。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确定15家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大力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坚持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四)大力发展加工业。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发展粮食、脐橙、生猪、禽类、油茶、蔬菜、茶叶、水产品等农产品加工,力争每个产业培育几个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中药材、香科等新兴加工业。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业。
(五)加强原料基地建设。鼓励扶持龙头企业根据市场和企业原料需求,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等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建立稳固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发展“一村一品”,促进产业集聚,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集中区和产业强县。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建立合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力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引导农民以土地、山林和水面经营权、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对与农户利益关系紧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等支持。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财政要随着财力的增长,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国土、水利、科技、交通等其他可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在各专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增加信用贷款。积极探索产品订单、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林权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办法。要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科学确定利率。全市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要确保30%的担保业务量,用于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龙头企业首发上市,对成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建字〔2012〕114号)文件的标准给予奖励。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用地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指标、重点保障;并通过“三项试点”、区位调整、列入省重点项目等途径保障龙头企业用地需求。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严格筛选省、市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对列入省、市统筹推进的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赣州市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扶持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财政性专项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联合和共建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对关键技术进行攻关或联合攻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对龙头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及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在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一批高科技项目与龙头企业嫁接。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及企业技改贴息资金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及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十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每年组织龙头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和外出考察,鼓励龙头企业负责人到大专院校进修深造或进行学历教育,支持龙头企业与院校开展联合培训,培养一支理念新、眼界宽、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引导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结构合理、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队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大力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积极稳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承包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土地;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新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十四)加强品牌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整合做大做强一批同类产品品牌,重点整合做大脐橙、油茶、茶叶品牌,全面提升产业和龙头企业的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并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农产品品牌。
(十五)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专销店、在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销售专柜。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建立脐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产销应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级各类展示、展销会。
(十六)大力发展开放型农业。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市场、劳动力、区位及政策优势,坚持招大引强,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央企、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扩大农产品出口。鼓励龙头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龙头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实编制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日常工作。要完善协商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十八)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08〕5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加工及营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9〕17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43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述文件和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
(十九)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成员单位也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一企一策”政企联系制度,开展一对一挂点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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