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超前电网建设强化电力保障营造电力优势工作意见(试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超前电网建设强化电力保障营造电力优势工作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超前电网建设强化电力保障营造电力优势工作意见(试行)
吉府办发〔2013〕44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步伐,将吉安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为吉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电力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吉安电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电力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线路路径落实难和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差等问题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超常规举措,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发展目标
围绕“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吉”十六字方针,按照“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启动一批、建设一批”的思路,推进电网发展再提速、电力保障再升级,力争2014至2015年吉安电网建设与改造完成投资20亿元,至“十二五”末,使吉安电网基本形成以500千伏电网为支撑、220千伏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网架结构。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1.市、县供电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利用资源、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征求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上级电网公司批准实施,并及时报同级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核备。
2.电网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发展规划工作,切实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主动对接,实现电网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部门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保护。对个别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及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对有异议的,各级政府要尽快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加快项目行政审批
1.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电网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从快从简办理电网建设工程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线路通道支持性文件、环评批复、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
2.规划部门在受理供电部门关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电力项目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规划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书。
3.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办理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投入。
五、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电网建设工作协调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做好电网建设的征地、三通一平、拆迁等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强揽工程、无理阻工事件的发展,为保障电网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六、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和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
1.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管理。对市政建设或重大项目开发等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或拆除工程的管理,遵照《吉安市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执行。工程造价、材料价格等按市政府现行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执行。
2.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对吉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遵照《吉安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执行。
七、加强重点单位保电工作
加强应急保电用电管理。吉安宾馆、文化艺术中心、医院、学校等重点保护单位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完善内部电力设备,加装备自投装置并自备UPS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供电部门对重点单位要采用双电源接入,并指导重点保护单位加强现有低压线路及配电房配电装置的改造和维护。
八、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1.由供电公司牵头,林业、园林部门协助,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依法组织砍伐。
2.加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监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单位,应遵行《吉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吉市工信电能〔2012〕8号)规定,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对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修复。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充分发挥警企联合的力量,建立健全“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和“护线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保护措施,确保电力设施不受人为损坏。供电部门要保持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流的畅通,一旦发现电力设施被盗、被损,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处理一起。
七、健全电网建设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其中组长每年主持召开两次,副组长每年主持召开两次,其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2.加强工作督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开展电网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对电网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电网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故意阻碍电网建设工作的,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吉安市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吉安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1
吉安市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建设或重大项目开发等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或拆除工程的管理,完善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工作流程,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配合、协调市政工程建设同步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供电公司及所辖县(市)级供电公司运维的0.4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0.4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设施,系指在运或停运(含长期停运后还未做资产报废处理)的0.4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或电缆线路、配电变压器、电缆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配电设施。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系指因市政工程或重大项目建设,需将原址的配电设施移位或迁移的工程。
第四条因市政、公路、铁路建设或重大项目开发,需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迁移或拆除的,需迁改电力设施单位出资并承诺迁改工程完成后电力设施产权不变,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实施。迁改电力设施单位负责办理电力迁改工程的电力线路走廊、土地使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因电力迁改工程妨碍其它设施等情况的协调和解决。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相关程序
第五条需进行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单位按以下受理管辖范围,向供电部门递交申请。
井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范围内0.4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市供电公司受理。各县(市)0.4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市)供电公司受理(市供电公司运维的电力设施除外)。
第六条申请电力设施迁改时,应填写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申请单(附后),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申报电力设施迁改的缘由;所涉及的市政、铁路、公路或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概况;需迁改的电力线路或设施的名称、地点、范围,并附图说明;
(二)申报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供电公司对电力迁改工程的查勘、审批和答复程序。
(一)迁改工程查勘程序。供电部门收到电力设施迁改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供电部门和申报单位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对电力设施迁改的必要性、迁改电力设施的停电范围、电力线路设施走廊通道及电力物资材料等内容,进行现场查勘。
(二)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迁改工程预算由申报单位报属地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三)迁改工程审批和答复程序。经审批查勘后,供电部门对工程概算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工程概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迁改施工方案和迁改工程预算的制定,并由申报单位、供电部门及电力迁改工程实施单位进一步洽谈,确定该工程施工具体事宜。对不具备电力设施迁改条件的,由供电部门相关人员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第三章电力迁改工程准备、施工及验收
第八条电力迁改工程造价按照电力行业安装工程现行定额标准取费。由申报单位按照电力行业标准和施工企业资质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设备、物资,并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迁改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
(一)在申报单位和施工建设单位就工程准备、工程费用结算及开工时间等工程事项协商一致后,由申报单位完成迁改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工程范围内的土地、庄稼、树木等的赔偿工作,并尽可能为电力迁改工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需向供电部门提供书面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并明确停送电事宜,经供电部门审批后按照市政府统一管理要求,文明施工。
(三)电力设施迁改申报单位和施工建设单位就工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实施迁改工程施工。
第十条工程验收。电力设施迁改结束,由施工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验收不合格,由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对未经供电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野蛮施工作业而引起配电线路故障跳闸、用电客户大面积停电或电力设施损坏者,按《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吉安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吉安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执行。
工信、城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含楼内布线,含表箱及电表),以及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第五条住宅区共用供配电设施设计及建设标准。按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执行。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12千瓦;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30瓦/平方米配置;
(三)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50瓦—100瓦/平方米,经营性用房60瓦—180瓦/平方米配置;
(四)如要求提高基本配置容量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每户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五)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一)普通商品房。考虑价格上涨因素,参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上浮5%执行。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4.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4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4.5元;
(二)保障性住房。按照《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赣发改商价字〔2011〕2323号)规定执行;
(三)如全省出台统一的价格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费用收费方式。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每平方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费用的收取。由供电部门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第十条建设工程费用资金管理。供电部门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在专户中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对供电部门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设施施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并按期无偿提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第十四条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负责供配电设施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并承担相关费用。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住宅项目小区内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应符合吉安市城区街景改造要求,电力管网施工现场确保环境卫生达标要求。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选择有相应资质企业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设备材料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七条供电部门应当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吉安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报告。吉安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定期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吉安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正式批复供电方案且通过设计图审,并与具备施工资质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新建住宅项目,仍按原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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