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景府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健全政策措施,规范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落实城乡低保资金配套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保障的城乡低保人数,结合当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新增部分,认真核算全年所需城乡低保资金总额,按照城乡低保全年所需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编报当年城乡低保配套资金测算方案,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城乡低保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

(二)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县(市、区)民政局是审批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并公示审核结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对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公示民政、监察、信访部门的举报电话,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要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措施,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县(市、区)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

(六)构建多方位的监督制衡机制。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奖优罚劣,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规范、有序。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或者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完善制度、落实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算所需工作人员数量,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辖区内保障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城乡低保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低保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城乡低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3年10月1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