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府字[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我市地处“六山两湖”之间,休闲农业资源极其丰富,具有发展休闲农业得天独厚的条件。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休闲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2〕21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休闲农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现就加快发展我市休闲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贯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接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旅游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对于改善农村环境,拓展农业功能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消费需求,推进富裕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市休闲农业产业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缺乏有效管理,规模小、起点低、功能单一、建设雷同,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建设繁荣和谐魅力瓷都的重要任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休闲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要求,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立足“富裕农民、改造农业、建设农村”,按照“夯实基础、加快转变、提升水平、引领发展”的思路,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完善设施,打造品牌,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发展休闲农业要坚持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镇规划区外,选择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客源优势的区域重点发展,并积极引导休闲农业企业向园区聚集;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努力探索休闲农业与生态资源、产业基地、人文景观互融之路,通过引导、整合、政策扶持等手段,着力培育休闲农业产业园区;要坚持质效并举、环保优先的原则,休闲农业建设要符合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可循环利用的要求。

(三)目标任务。以“山水景德镇、生态茶菜乡”为主题,以绿色生态、历史文化、特色农业产业为载体,打造我市休闲农业旅游精品。坚持以发展城郊休闲农业带、休闲农业园区、星级休闲农庄为重点,依托“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特色产业”等资源优势,加快休闲农业景区、景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一个中心,两个重点,四大发展”的战略目标。“一个中心”即以将景瑶线打造成休闲农业旅游观光线为中心,辐射周边区域的休闲农业发展。“两个重点”即重点发展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和星级休闲农庄。“四大发展”即一是依托景德镇市周边区域优势和交通优势发展城郊型休闲农业园区;二是围绕我市特有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景区周边型休闲走廊;三是利用瑶里茶叶,王港、历居山杨梅,三龙、湘湖草莓,镇桥蔬菜以及众多水产养殖场等现有的农业生产基地,发展体验、采摘、垂钓、科技型的特色休闲农业观光带;四是挖掘江村严台、勒功沧溪、西湖潘溪、塔前和镇桥古村落、古戏台等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及民俗风情的古建筑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圈。

到2020年,力争打造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县1个,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点2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点10个;全市规模以上休闲农业企业达到100家,规模以上“农家乐”400家;休闲农业企业接待游客人数达到800万人次,经营收入达到10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达4万人。

三、把握发展休闲农业的工作重点

(一)制定发展规划。按照《景德镇市休闲农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各县(市、区)应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市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县(市、区)制定和完善好休闲农业重点示范园区发展规划。休闲农业发展规划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旅游、新农村建设、城乡发展、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划把好休闲农业的准入关,引导本区域休闲农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完善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向有发展休闲农业基础和开发条件的村镇倾斜,优先解决好水、电、路、通信、环境整治、标识系统等方面的问题,改善休闲农业发展的硬件设施。优先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区域的农户改厨、改厕、改水、通信(“三改一通”)设施建设,提高休闲农业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水平。

(三)开展示范创建。坚持示范引导、以点带面,积极开展休闲农业企业星级创建活动,规范建设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点和特色农产品示范购物中心,实行规范管理,并在政策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项目建设上优先安排、宣传营销上重点支持,对符合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可优先推荐评为省、市级龙头企业。

(四)鼓励多元化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休闲农业领域,鼓励休闲农业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联营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扩大休闲农业产业集群。引导休闲农业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形成产业支撑有力、主导产业突出、地方特色浓郁、优势资源互补的良好发展格局。

四、落实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把发展休闲农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体系,按规定享受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2013年市级财政安排休闲农业发展资金1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休闲农业发展资金。休闲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的整体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基地建设等。

(二)整合部门资金。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发展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整合资金用途,综合运用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农业产业化贴息、乡村旅游、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能源、“一大四小”等项目资金扶持星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项目建设。

(三)加强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应于休闲农业发展的配套信贷产品,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视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信贷扶持范围和相应的贷款计划,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采取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星级农庄连带担保、农户小额贷款、农田水利贷款等方式,满足休闲农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休闲企业,给予信贷利率优惠。同时,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实行税费优惠。休闲农业企业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及初级农产品加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水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休闲农业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将休闲农业企业列入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规定享受与工业基本同价。

(五)解决合理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鼓励休闲农业企业采取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资、联营或租赁集体所有土地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山地林权流转交易。休闲农业企业非农建设用地,可按不高于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鼓励休闲农业企业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实行目标考核。对休闲农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当年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农业企业新上项目,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点和五星级休闲农庄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点和四星级休闲农庄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发展休闲农业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强化发展休闲农业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发展休闲农业统筹协调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政府成立市休闲农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行、市农发行、市农商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休闲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综合协调和规划指导,因地制宜地制定出本地发展休闲农业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备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强化管理。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发挥部门职能,形成推动休闲农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行业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的指导服务工作。一要科学规划。要因地制宜搞好本行政区域内休闲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二要抓好项目开发。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准确定位休闲农业规模、档次和水平,开发出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项目,以产业带动支撑企业的发展。三要加强人才培训。要加强对休闲农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之逐渐成为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掌握高标准服务技能的新型实用人才。

(三)加强企业自律,规范监督管理。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休闲农业行业标准和企业准则,从经营场所、硬件设施、财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服务等方面,加强对休闲农业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做好对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协调、组织验收等工作。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休闲农业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审批立项之前,必须报同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按项目申报程序规定擅自开工建设者,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加强休闲农业行业自律建设,鼓励发展休闲农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提高社会参与水平,规范竞争行为,促进休闲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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