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景府字[2009]38号
颁布日期:2009-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字[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步伐,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景德镇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加快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市、县(市、区)级政府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县(市、区)、乡镇级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增强基层化债的动力,除中央和省级给予的化债奖励之外,市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目标要求

1、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它债务。

2、政策要求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国务院和省政府就这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市、县和乡镇三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把这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让基层受益,让群众受益。

一是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围、本金和利息的界定及审计认定,一定要遵从《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和要求,从严从实掌握,一律依照省审计厅核准锁定的债务金额为最终的偿债依据,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扩大或新增债务基数。

二是在债务的化解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化解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化解债务工作。要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的资金以外,可从城市教育附加、教育专项、处置闲置学校资产、非税收入和社会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但各地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能向农民摊派,不能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对偿债资金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实行偿债消号制度。

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总体规划

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中形成的债务。目前,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总计为9028.04万元,其中至2008年12月底以前已化解1600.12万元。今年需要化解7427.92万元,其中:乐平市为5073.1万元、浮梁县为1587.62万元、昌江区为767.2万元。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区分轻重缓急,拟定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化债实施方案由各县级政府负责制定,经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年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以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全面完成。

三、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资金来源和补助办法

(一)资金来源

近年来,我市执行省里的“财力向下”原则,调整财政体制,激活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活力,县(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08年我市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55.1%,县级地方可用财力占全市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达到了67.3%,为化解“普九”债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确保县级偿债资金的落实,在中央和省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对偿债资金的来源作了具体的安排,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我市县级需负担2600.04万元,分2年化解,2008年已经化解“普九”债务951.12万元,2009年需要负担1648.92万元,具体从以下几个渠道落实:

1、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323.81万元,其中:浮梁县165.81万元、昌江区158万元。

2、从县级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安排392.01万元,其中:浮梁县165.81万元、昌江区226.2万元。

3、教育附加的30%安排933.1万元,其中:乐平市873.1万元、昌江区60万元。

(二)补助办法

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各县(市、区)化债补助金额为6428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化债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尽最大努力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资金用于各学校的“普九”债务化解。同时,省对县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也将优先打入各县(市、区)化债专户,以确保化债资金落实到位。省、市综改办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在规定年内完成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

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保障措施

1、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各地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5号)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2、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实行化债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控制乡村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市综改办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实行化债信息报告制度,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综改办。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借化解债务之机增加农民负担。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安排

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和宣传培训;第二阶段,清理审核锁定债务;第三阶段,制定实施方案,签订责任书;第四阶段,债务化解;第五阶段,检查验收。由于前2个阶段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方案不再详述。

第三阶段:制定实施方案,签订责任书(2009年1月—3月)。在审核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制定全市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市政府与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后,再与县(市、区)政府签订。

第四阶段:债务化解(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底)。市、县(市、区)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偿还。省、市综改办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各县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级都要加强督促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市综改办举报电话:8298808),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负责对偿债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2010年1月)。清理化解年度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先由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后,省再组织对我市的化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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