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字〔2015〕71号
颁布日期:2015-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10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5〕4号)要求,2015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分散供养标准仍然维持在每人每月260元。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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