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
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批准在九江长江河道可采区进行的采砂、运砂活动。
第三条长江河道采砂按照鄱阳湖采砂“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规费征收、统一综合执法、统一利益分配”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
市采砂办行使管理权,市赣鄱砂石有限公司依法经营。市直及驻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沿江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和配合做好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确保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组建“九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指挥所”,负责可采区现场监管、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指导市赣鄱公司做好开采经营、安全生产、采区秩序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生产安全、资金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廉政安全的各项措施,确保采区依法依规、管理有序、平稳运行。
2.采取旁站式管理,实行24小时现场监管。
3.检查采砂船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按“五定”(定时、定点、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进行采砂作业,是否按要求规范运行。
4.检查采运砂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是否遵守航行避让和显示信号规则。
5.组织对运砂船进行计量、开票、收款、配载、签证和查验采运砂相关票据。
6.及时做好采砂收入统计、委托代征款项的核算工作。
7.协调处理采区各种矛盾纠纷和维护采区稳定。
8.做好采砂管理人员和采砂船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规范管理工作。
9.配合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第五条现场监管指挥所人员组成
现场采砂管理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水利、水上公安、九江长江海事、长航公安、长江九江航道、市港口以及县(市、区)相关部门抽调行政、事业身份的人员组成。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并下设三个组:
1.综合协调保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管理员、船艇驾驶员、炊事员等工作人员若干名。主要做好采区协调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生产、安全管理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计量量方、核算、票管、收款、签证、安监等工作人员若干名。主要做好采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计量核定和资金归集等工作。
3.纪检保卫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纪检、保卫等工作人员若干名。主要做好采区现场的安全保卫、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现场监管指挥所装备配置
采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抽调和社会租赁的方式,统筹安排船舶等主要装备。主要装备有:
1.吊机一台,作为现场指挥所的“工作平台”;
2.工作快艇2艘;
3.工作用车一辆;
4.工作电脑、照相机、电视、甚高频等设备。
第七条所有抽调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现场工作期间,参照鄱阳湖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由市采砂办发放工作补贴。
第八条采区开采涉及水利、海事、港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应收费款,由各部门委托市采砂办统一代收。
第九条采区现场设立集中生产计量、开票、收款、签证的工作平台。所有进入采区的运砂船集中到工作平台进行计量,办理开票、收款手续,然后到采区进行配载和接受签证。采砂船凭《配载通知单》进行生产作业,为运砂船配载,然后到工作平台进行承揽报酬结算。
第十条所有采砂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现场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确保。
第十一条现场监管指挥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培养管理工作人员强烈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采砂管理“三个严禁”、“八个不准”的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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