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15号)以及全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市委“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发展战略,以建设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公开事权、公开财权、公开人事权”为抓手,在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推进事关民生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为“争得九江应有地位、人民过上小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单位外,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全面公开市级“三公”经费。同时,稳步推进市政府各部门行政经费的公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措施、办法。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等信息。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则、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公开。稳妥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信息。(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
4.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准确公开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和全市主要河流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信息。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垃圾填埋设施等有关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扎实推进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信息的公开。(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结合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着力推进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等,要向社会公开。强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信息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人员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6.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强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预警信息公开。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对公众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认真答复。(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征地拆迁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提高透明度。认真做好征地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和补偿安置结果等各环节信息。坚决查处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8.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时,主动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应当听证的要公开听证信息。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调减后的收费标准。加大对价格和行政性事业单位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加强机制体制建设。
1.健全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普遍性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各地、各部门在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
2.完善公开载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完善网站功能,提升在线互动,及时更新信息。认真做好“中国九江”网内容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处理和回复“我为九江献一策”等政民互动交流栏目中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建议、咨询和诉求。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继续按照规范要求,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九江”网上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上发布本部门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以便群众集中查询。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并将工作动态、领导小组名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施细则、制度汇编、办事服务承诺书、全部办事流程图、办事公开指南、办事公开年度报告等8类信息按类别在“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专栏”上进行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传统媒体公开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在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国企改革、救助救济等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与基层组织密切配合,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发放宣传材料、逐户登门访问、个别人员促膝谈心、共性问题集中解决等方式做好政策宣讲、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所有查阅场所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标识,在查阅点内同时设置“依申请公开信息”卡座,配备电脑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3.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受理、办理、答复等各环节具体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得到及时、妥善办理和答复。针对依申请公开工作难点和倾向性问题,建立会商机制,分析典型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指导面上工作。
4.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高年度报告编制质量,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到位。增强年度报告公开的时效性,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强化年度报告公开的规范性,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级子栏目,集中公开年度报告。
5.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任务重、依申请公开量大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齐、配强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除及时、准确、具体公开县本级的信息外,还要认真抓好县直单位和各乡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市直部门除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外,还要对本系统、下属或归口管理单位的办事公开进行有效推进和监督。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工作要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认真细化分解牵头落实的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在10月底前将具体措施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577360)。各地、各部门要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填报情况、“中国九江”网“我为九江献一策”栏目回复情况(见附件一、附件二)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要认真整改。各地、各部门在10月底前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11月份开始,市政府将组织监察、效能、法制、信息等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
(三)加大问责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政府系统内部的工作考核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政府信息不主动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公众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申请、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依规追责。
附件:1.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2012年上半年信息发布统计表
2.“中国九江”网“我为九江献一策”栏目2012年上半年回复情况统计表
附件:
·九府厅发〔2012〕61号附件2.xls
·九府厅发〔2012〕61号附件1.xls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z/201209/t20120913_748172.htm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