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5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准备工作的通知》(赣财行〔2012〕35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化解债务工作机构
为加强我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组,由财政、发展改革委、审计、监察、政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化债责任。市政府承担全市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市本级政法机关及其直属、派出(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三)统筹落实资金。按照“同级政府为主、中央和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所需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落实化债资金来源。
四、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含劳教系统)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201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债务参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化解,不进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
五、偿债资金来源
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一)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按规定减免的相关规费;
(三)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
(四)财政监控的政法部门罚没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5%比例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化债的合法收入。
各地按照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偿债资金。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级应承担的政法经费保障责任。
中央和省财政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基层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中央和省财政化债补助资金分部门下达到市、县(区),补助数额按“因素法”计算确定。
六、实施步骤及进度要求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县(市、区)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具体方案,于2012年6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债务清理阶段。2012年6月1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数据库。
(三)债务认定阶段。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省政府将组织省审计厅进行核定),确定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出具承诺函,各县(市、区)于2012年8月5日前将承诺函报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债务清偿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
(五)工作总结阶段。2015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和政法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和政法部门报送本地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2015年1月30日前市财政和政法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政法部门报送本市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摸清债务底数,核实实际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部署,督促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核实实际债务。对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省政府将组织省审计厅进行核实。
(二)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分类化解:
1.厘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
2.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
3.对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4.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
5.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杜绝发生新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市本级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省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减少偿债资金拨付中间环节,确保及时支付到位,禁止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政法部门要把债务化解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建立化解工作责任制。
(五)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化解债务资金使用的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2014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没有历史欠债以及债务化解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将通报表扬,并在今后分配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奖励;对债务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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