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文号:洪府发〔2014〕5号
颁布日期:2014-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5号),积极有效化解我市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家确定的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涉及我市主要有钢铁、水泥两个行业,钢铁产能利用率在90%以上,水泥略低,但整体情况好于全国和全省。受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的影响,我市部分行业供大于求的矛盾开始显现,不同程度出现了产品价格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势必会影响产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产能的基础上,切实把化解产能过剩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品升级、健全组织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安全生产、扩大有效需求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市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主导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严禁新增产能

认真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13〕1060号),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新增金融授信等手续,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按程序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1)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3)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并抄报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提请市政府上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论证审定后,由省政府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论证审定。对未予以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

(4)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滞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赣发改产业字[2013]1060号)要求,全市已于2013年6月组织开展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工作。经自查,全市未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也没有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赣府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下一步全市将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1、全面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清理整顿长效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定期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如发现有违规项目,提出整顿方案报市发改委、工信委。

2、加强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制度的执行,通过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加速对严重污染大气落后产能的淘汰。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进行清查,组织实施好搬迁改造工作。强化对强制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引导和鼓励其他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先进生产技术,帮助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2、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价格政策,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3、消化和整合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消化一批过剩产能。加快对钢铁、汽车、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加快由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转变,推进工业结构轻型化、技术高新化、产业集群化、产品特色化、生产低碳化、资源集约化发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一批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开展跨行业、区域、所有制的兼并和重组,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调整和压缩过剩产能。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昌九一体化”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加快我市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四)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统筹化解过剩产能与优化产业布局,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意见,制定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调整规划,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向更具条件的地区转移和集聚,建设一批核心竞争力优、市场影响力大、产业配套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临空经济区发展规划,通过产业承接、产能置换、资源配置等方式,布局一批重大项目。推动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化工、建材等企业向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搬迁。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谋划实施一批高端装备制造、功能材料、电子信息等项目。

2、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一批产业融合示范工程。坚持“二三并举”,引导和支持各产业发展,集中扶持、重点培育,谋划和实施一批关联度高、带动力大、支撑力强的项目。落实重点骨干企业改造提升具体方案,做到“一企一策”,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围绕开发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

(五)积极开拓市场

1、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途径,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实施资源、技术、市场并购,建立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全球(全国)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南昌建设”国际(国内)品牌。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指导与服务,尤其,目前非洲市场水泥、建筑材料短缺且发展空间较大,引导让此类企业尽快实现“走出去”发展,同时引导建设、设计、装备、材料等企业抱团行动,建设一批境外资源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鼓励零部件、外包、物流等企业进入国际供应链体系,提升主导产业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2、深入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紧紧抓住当前国家深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需要,鼓励企业深入开展“对标挖潜”活动,加强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物流、基建的全方位成本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强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积极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开发生产能够满足当前国内用户需求的适销对路产品。

(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产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公布产业准入导向目录,推进项目建设提质提效。严格执行项目环评、能评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落地。更加注重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共建招商等,清理废除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限制措施,努力实现由粗放式招商向集约式招商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协调、项目准入和评估论证等决策机制,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钢铁、水泥等产品许可证。

(二)强化环保约束

严把环保准入关,严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强化执行检查,对违法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现市、县联网。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三)加强土地管理

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各县区、开发区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面清理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规范价格政策

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融资支持。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研究制定有利于产能过剩行业内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坚决遏制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出口设备和产品退税政策。

五、实施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改、工信部门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保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工信、人保部门要指导地方制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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