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字〔2014〕132号
颁布日期:2014-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30元提高到460元;提高30元部分,由市、区按4:6的比例负担。四县及桑海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00元提高到430元;四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桑海开发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

2、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24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20元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负担。

3、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文件下发当月起执行。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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