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字〔2012〕41号
颁布日期:2012-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府字〔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2012年5月1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70元,月补差水平提高2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22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90元,月补差水平提高15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05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差水平的重要性,结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加强对低保户的动态管理,完善进出机制,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管,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全面提高城乡居民低保的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民生工程工作在全省领先。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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