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月补差水平提高2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200元以上;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50元,月补差水平提高15元,月人均补差达到90元以上。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差水平的重要性,结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严格保障范围和对象,完善操作程序,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城乡居民低保的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