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发〔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萍府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全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理顺关系

1.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如下公益性职能: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和管理;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

2.各乡镇现有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机构的名称统称为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对其履行种植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水产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的农技员,接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县(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人事、经费和相关财产管理,在人员的调配、考核、晋升时,要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工作安排和业务工作协调监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人员编制在现已核定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内实行实名制管理。

3.乡镇畜牧兽医体系仍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萍府发〔2005〕23号)文件执行,整体纳入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统一管理。村级农技员由分管农业工作的村委会副主任(副村长)兼任,负责政策宣传、配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做好农技服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乡镇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二、公开操作,选聘人员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农技员。一是在现有在编在岗的农技员中符合条件的,特别是在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取得国家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上岗资格证以及受到市以上表彰的农技人员优先聘用;二是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中,挑选一批能够胜任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用;三是有空编条件的也可以从学有专长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参加选聘人员的资格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编制部门审定把关、进行考试考核、张榜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择优选聘,并按程序签订聘任合同。选聘人员由县(区)人事局、编办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确认。

三、落实经费,保障运转

要切实保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应将乡镇农技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标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从原财政供养渠道划转,并统一拨付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乡镇农技人员开支。县乡承担比例和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四、规范考评,绩效挂钩

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及其人员的业务考核,实行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对乡镇农技员的考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乡镇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服务对象共同进行,将农技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实绩以及农民群众对农技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五、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各地要制定乡镇农技员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农技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通过3至5年的努力,乡镇农技员都要获得农业部农业行业“农技指导员”等职业技能鉴定上岗资格证。要对村级农技员实行定期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技员队伍。

六、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要成立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农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要按照《意见》要求,在2010年元月底以前完成。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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