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13日

萍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4〕42号),保留萍乡市民政局(挂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挂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扶贫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承担萍乡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按规定做好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萍乡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及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推动开展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检查督促县(区)老龄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老区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核全市深山区移民、灾后移民、工程移民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移民等各种移民安置规划。

(十四)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统计监测工作。

(十五)参与制定全市民政、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民政、扶贫资金分配;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水库移民资金;指导全市基层民政、扶贫和移民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民政、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

(十六)指导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开展有关扶贫方面的横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

(十七)协助贫困地区开展对外联络;争取并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款项的引进、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的培训、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移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草拟相关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和扶贫事业年度计划、总结;负责宣传、调研、普法、后勤服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编制科(社会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和扶贫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工作;拟订民政、扶贫、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资金分配计划;指导、监督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拨付的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扶贫、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核审批科)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督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科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褒扬革命烈士;承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审核拟列入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拟订全市减灾规划。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审核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设区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婚姻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科

拟订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及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推动开展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检查督促县(区)老龄工作;完成市老龄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二)社会扶贫科(搬迁扶贫科)

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规划的有机衔接;拟订并落实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和协助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开展对外交流、横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并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项目的管理;拟订异地搬迁扶贫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拟订并落实各级单位对口协助异地搬迁式扶贫工作计划。

(十三)科技扶贫科(扶贫项目管理科)

拟订并落实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全市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的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贫困农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干部的扶贫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老龄办专职副主任1名、市扶贫和移民办专职副主任1名(兼市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办公室副主任)、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根据《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编制核定在市民政局人员编制总额内。

六、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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