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10〕45号
颁布日期:2010-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老龄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我市决定从2010年6月开始,在安源区丹江街、东大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任务安排

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任务要求是:2010年,重点抓好安源区丹江街、东大街2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试点。各县区在搞好调查研究、择优选点的基础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批准,并于今年7月初开展2个以上居家养老试点,其中一个城镇社区,一个农村社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开始在全市铺开。

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职责

(一)县(区)工作职责。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调配和管理扶助资金,指导和检查基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所属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提出扶助资金安排使用意见,确定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居家服务实体的检查考评;抓好典型,建立信息库,汇总有关数据。

(二)街道(乡镇)工作职责。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招聘、培训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对社区申报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和补贴标准的审核,发放和结算服务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检查与监督;收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社区工作职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和公示申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确定服务对象及所需服务时间、补贴额度或补贴比例;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服务。

三、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一)示范引导原则。试点工作一定要搞好调查摸底,择优选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指导,确保质量,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加强服务实体建设开好头、起好步,真正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以人为本原则。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不搞形象工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后,要达到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要求。

(三)资源整合原则。要依托社区,充分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采取新建或将社区“老年星光之家”、闲置房屋进行改(扩)建。所需服务人员,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为社区“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提供就业条件。

(四)民办公助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民办。试点所在县(区)政府应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贴、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积极申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一)设施完善。服务中心(站)建设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内设日托室、配餐室、医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工作室等。场所不足,可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户外要有健身场所和活动器材。

(二)功能配套。服务中心(站)要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相辅相成,互成网络。服务内容包括住养、紧急救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项目。入户服务要具有家务整理、生活照料、配餐送餐、购物和陪护等多方面的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紧急呼叫系统。

(三)制度健全。服务中心(站)要有服务人员职责、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申报、服务协议签订、上门服务对象情况反馈和回访、服务质量考评、夜间值班、义工服务等有关情况登记建档一系列工作制度。

(四)队伍优良。试点服务中心要设置1—2个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要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五)环境整洁。试点服务中心室外环境要做到优美,房间要透光通气,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清洁干净,特别是餐饮设施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专业服务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面向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三无”、高龄、独居、特困和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

(二)服务方式。

1.无偿服务。“三无”老人(不适宜去福利院居住的);75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百岁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人群、持有特困残疾证和特困职工证人员,每人每月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发放50元—1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

2.低偿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社区独居、空巢老人,争取每人每月由县(区)政府发放50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各地标准应依据本地财力而定。

3.有偿服务。有经济能力、需要上门服务的老人,通过自己购买,由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各种服务。费用标准由中心和服务对象双方协调。

4.义工服务。通过志愿者、低龄老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义工服务。

5.社会力量认购服务。针对特殊困难的老人,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包括通过企业或社会个人为老年人实行认购服务。目前,安源区丹江街在居家养老中由当地政府认购的低保对象、企业下岗困难老人、优抚和特困救济对象约340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以内的服务券。

六、工作经费来源

(一)专项资金。县(区)财政要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专项经费。县(区)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补贴、为重点服务对象购买服务。街道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护理服务人员及管理工作经费。要争取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的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2010年将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挤出资金作为全市居家养老启动资金。

(二)民资汇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同时采取吸收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等办法,多渠道筹资。

(三)争取外援。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办要积极争取外部资金,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居家养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城建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老龄办。办公室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县(区)可参照市居家养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择优确定试点社区。各县(区)要深入基层社区,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择优选点。2010年7月底以前,市老龄办将组织考察,对有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为老年人服务积极性高的个体,当地政府应积极扶持。市老龄办将在省老龄办的指导下,对安源区东大街、丹江街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这项工作于六月底前启动。

(三)认真落实保障措施。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用房,租用房费用原则上由县(区)政府支付。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对经营者免征税费和工商管理费,对能积极在居家养老试点工作中的个体,经营效益差的,政府应予以适当补贴。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搞好检查评估。

(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根据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省老龄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因此,各县(区)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注意培养典型、发现典型、树立典型,用典型推动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居家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在搞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街道(乡镇)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同时,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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