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民政局2010年洪涝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和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2010年洪涝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和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1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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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2010年洪涝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和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2010年洪涝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和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2010年洪涝灾害灾民生活救助和
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遭遇特大洪涝灾害,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全市受灾人口达86.77万余人;转移安置人口4.8万余人,农作物受灾面积34973公顷,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1680公顷,倒塌房屋4749余间,损坏房屋5000间,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22亿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上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战,一手抓抗洪、一手抓救灾,抗洪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目前,全市的工作重点已由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转为受灾困难群众后续救助和灾后重建。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市领导关于做好防洪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早规划、早安排、早行动,抓好我市灾民生活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坚持全面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为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相衔接的受灾群众救助体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被、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子女能按时入学。
(二)坚持政府救助和受灾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同时引导灾区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强化自立自强意识,积极搞好自救。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做好一般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对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低保边缘户等予以重点扶持。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的确定、救灾款物的发放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公平合理,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二、救助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是指遭受此次暴雨洪涝灾害的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含孤儿、孤老、孤残“三孤”人员)、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贫困户指因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家产冲毁、农作物绝收,缺粮、缺钱,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参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1.5元/市斤计算折成款额),救助时间为2-3个月。具体标准和时限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受灾情况确定。
(二)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因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
参照全省农村困难群众自住房救助的做法,此次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1)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万元;(2)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倒房重建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农户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倒房重建工作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坚持合理规划、科学避灾,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坚决防止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
(三)其他专项救助
1.农村低保。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及时保,应退及时退,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
2.临时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享受低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3.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要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也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4.冬春救助。在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到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工作步骤
全市民居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从6月份开始,明年春节前完工并入住新居。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6月25日—7月15日)。一是成立以县区分管民政的副县区长为组长,民政、财政、建设、国土、林业、农业、规划、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辖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二是进一步核实灾区倒房情况;三是做好详细的恢复重建规划,完成选址工作,出台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12月15日)。一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二是协助指导灾民恢复重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三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开展督促检查(包括质量检查)。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16日—2011年1月15日)。成立以县区民政局局长为组长,其它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恢复重建工作检查验收组,根据台帐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对本区域内恢复重建房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工作方法
1.摸清底数,弄清帮建重点。要继续组织干部下乡下村开展核查灾情,切实做好查灾核灾工作,确保不漏户、不漏人。要掌握倒房户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困难户名单和数量,并建立灾民自住房倒塌台帐。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根据困难情况分类排队,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便于重点帮扶。
2.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倒房恢复重建要分类帮扶,突出重点,不能搞平均主义。将倒房户分为:①长期依靠政府救济,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无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及残疾人家庭;②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有部分能力自救的低保边缘户及一般农户;③有自救能力的农户。属五保户的,原则上不安排自住房重建,由乡镇敬老院接受安置,其相应的建房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拨给接受安置的敬老院;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低保边缘户及一般农户,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建房。对有自救能力建房的农户,主要采取个人自筹、亲邻互助等形式进行建房。
3.建房形式。在建房形式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安居工程实施统一规划,能集中的尽量统一规划集中,不能集中的采取分散建房形式。集中规划的灾民户原则上不低于10户,原宅基地由集体统一置换。分散建房户在原宅基地上恢复重建后,嵌挂“灾民建房”统一标识。
4.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落实到户,也可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避免领了补助金而建不起房的现象发生。发放资金除登记上证外,还要制作由被补助对象签名、盖章的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乡(镇)存档,一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5.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在选址上,新建的房屋,不得劈山建房或切坡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在规划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设计方面,提供多套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既要充分考虑灾民建房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经济适用,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
6.重建房屋要求补助的工作程序:
①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②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③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
④县区审批。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来源
恢复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要采取“政府救济一点、政策优惠一点、银行贷一点、农户自筹一点、乡邻乡亲帮一点、社会捐赠一点、投工投劳一点”的办法解决,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重建资金。
1.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市县区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受灾困难群众后续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2.倒塌民房重建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市县区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捐赠资金、农村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列入国家确定的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的中央资金和省市级相应配套资金,要重点保障所在县的因灾倒房困难群众的恢复重建。
3.救灾捐赠资金。本市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已指定用途外,要统一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各县区也要将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灾民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配合,县区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各地要加强领导,成立灾民生活后续救助和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民政、财政、建设、国土、林业、农业、规划、卫生、教育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机构,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救灾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二)实事求是,核准灾情。各地要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进一步查灾核灾,核准需救助对象的口粮与住房救助情况,分别建立需口粮救助台帐和倒房户台帐,并编制花名册。核灾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即核灾人员要在需救助人员花名册上签上核灾人员的名字,确保灾情数据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查处。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救助对象需救助的情况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全部救灾资金要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严禁滞留、截留、挪用灾民生活补助和恢复重建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务必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救灾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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