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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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规范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主城区危旧私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萍乡市主城区(包括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五个街道,城郊管委会的山下、后埠、长兴馆、流万、东星、联星、北桥、青坪、汪公潭九个管理处,萍乡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新城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或村民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上全额自行建设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不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等房屋。
二、危旧私房改造原则
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私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旧私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危旧住房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程序
危旧私房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私房危险等级鉴定:
(1)委托书或申请书(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房屋现状照片。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严格进行等级界定,房屋危险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出现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作为危旧私房改造审批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房鉴定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危旧私房处置办法
市主城区范围内危旧私房改造按维修加固、拆除改造、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根据危旧私房鉴定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可以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处理使用的,由市规划部门签署加固和修缮意见,进行加固和修缮。
(二)拆除改造
1.成片改造。按照就地就近拆危建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附近其他零星土地,引导周边住户共同筹资,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自建单元式安置房或联体式住宅。
2.单独改造。不能成片改造的D级危旧私房,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改造,且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对拆除改造结余的宅基地,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收购;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由安源区政府组织收购;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购。
(三)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
确属D级危旧私房,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依据房屋产权证面积实行货币收购或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异地集中安置;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产权部门认定面积。
五、危旧私房改造程序
(一)危旧私房改造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对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旧私房,由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主城区户口;
(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
(3)协调好邻里关系;
(4)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居(村)民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四邻协议书、现状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安全程度照片(均为原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申请书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
2.踏勘。由市规划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合组织房管、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确认改造方式。
3.核发行政许可。由市规划部门核定建筑红线,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部门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建设项目规费。对工程投资额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旧私房改造,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中村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4.现场放线、验线。开工前,市规划部门按审批的建筑红线图组织放线;基础出±0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5.验收。危旧私房改造必须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时向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验收。
六、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集中安置审批
(一)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安置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旧私房,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应成片改造和近期纳入旧城成片改造范围内的危旧私房,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安源区政府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
(二)危旧私房收购程序
1.申请。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收购单位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身份证(均需原件),填写《危旧私房收购评估申请表》。
2.评估。房屋所有权人与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组织危旧私房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3.签订协议。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双方协商,签订危旧私房收购协议。
4.办理收购手续。收购单位支付危旧私房收购款,收回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危旧私房异地集中安置程序
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按原住房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异地集中安置。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危旧私房户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危旧私房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危旧私房改造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基本居住生活,各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协作,加强督查。
(二)强化宣传,广造舆论
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城区危旧私房户消除传统观念,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1.危旧私房鉴定部门要严把鉴定关,危房等级确定务必要真实准确。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鉴定为相应危险等级的建筑,要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并协助进行人员疏散,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规划、房管、国土、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批。
4.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未经报批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批准同意改造的,要严格实施监督。
凡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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