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的基础上,扩展到推进城乡居民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服务民生需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财政分担、先付后报、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
三、实施时间
从2012年元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
四、免费对象
去世后的萍乡市户籍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除外)和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五、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包括遗体单趟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本市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由市殡仪馆、上栗县殡仪服务站、芦溪县殡仪服务站、湘东区殡仪服务站和莲花县殡仪馆负责接运遗体。遗体的火化由市殡仪馆和莲花县殡仪馆负责。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所需费用全部由县、区级财政统一安排解决。各县(区)按每年3‰的人口(扣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死亡率,每具遗体火化费750元的标准计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费超预算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追加。
(二)资金管理。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实行分账核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当年预算和时间进度拨入民政部门的“城乡居民免费火化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终了进行结算,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具体发放。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费实行先付后报。即:
1.死者为萍乡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因病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死亡的人员)的,由丧户事后凭市县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殡仪服务单位提供的三项免费项目缴费正式票据和户口薄到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也可在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2.无名尸体由火化单位事后凭火化证明、项目清单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到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属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实报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市、县物价部门确定的三项免费标准和免费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加强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市、县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和自然死亡率为基本数据,落实好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侵占和截留现象发生。要严格审核免费对象和票据,杜绝出现虚假报账现象。对违反殡葬法规办理丧事的,尤其是乱埋乱葬的,不能报销相关费用。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城乡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