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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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上饶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上饶实际,现就全面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升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建立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企业在创新目标、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对研发经费投入大的企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性研发经费补助。今后,凡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都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协同创新。打破资源壁垒,整合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推动创新主体间合作,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升创新能力和效率。科技、财政部门要制订有效措施,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源向企业开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为企业开放资源绩效显著的单位,财政科技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循环经济等延伸产业链重点领域,引导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通过有效整合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要素,以协同创新平台为依托,以技术协同攻关为重点,以利益共享为纽带,有针对性地设计一批具有创新点、增长点、制高点的协同创新项目,集中优势,组织实施一批重大专项协同攻关,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三、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市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都应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土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政策;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社会投入,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以有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市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优势科技资源,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引导培育组建一批科技协同创新体,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极具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产品。在全市新建10万平方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5个中小企业公共科技服务示范平台,形成200人的创业创新服务队伍。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信息、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专业技术转移等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供求信息,推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展科技开发推广、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工作,鼓励人才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市属高校、科研单位现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人事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期间停发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增加。期满后,不回单位的,人事关系挂人才中心。鼓励企业引进战略科学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成为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从事国际前沿科学研究、具有科技战略眼光、能准确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方向,能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且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市人民政府将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建立并实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增强企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自设奖项,奖励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凡在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得企业内部科技奖励的成果和个人,在参加市级科技奖励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科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五、鼓励企业创办研发机构。引导市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实施合作项目,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前沿先导技术的研发支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组建及重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研发能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与院士或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由属地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民办科研机构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同等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设立科技投资和管理机构、发行债券产品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和明星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备选数据库,制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促使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对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所开展的创新活动,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市科技创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宽进严管”原则,支持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外,由受益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奖励。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健全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部署创新链的科研运行机制,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模式、高端装备等的集成应用,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在市内成功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由市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给予成果转化后补助或转化项目立项。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科研成果、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研成果或专利进行转化和应用,实现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从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本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可从实施该成果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九、支持企业应用推广新产品新技术。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促进企业加快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市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支持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和专利申请,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资助和奖励力度,提高对授权专利的奖励标准。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按规定择优给予补助。对运用自有核心专利技术形成的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科技、财政部门将给予项目立项、研发资金配套、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支持。在全市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落实现行专利资助政策外,由受益财政从安排的专利专项资金中择优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十二、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继续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贴、创新奖励等多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并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进行扶持。对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持续性支持。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研发资助。对创新能力强、在技术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员给予奖励。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等政策优惠,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通过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调动全社会创新创业积极性,激发科技人员创造性,以科技的力量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十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符合上饶市产业规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科技租赁、科技保险等各种科技业务试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达到全部业务的20%以上时,优先给予专项补贴。建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补偿。鼓励科技企业对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等进行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企业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上饶银监局、人行上饶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十四、加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企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十五、加大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力度。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奖惩制度。科学制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投入、高新企业培育、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等内容列入考核范围,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对科技创新工作有成效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