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余府发〔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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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余府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15〕41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摸清我市农业资源状况、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筹安排,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余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县(区)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二)积极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农村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等工作;调查队负责承担完成农业普查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安排;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录;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资源优势,组织所属媒体机构做好调查的宣传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普查经费。此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经费上给予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符合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准确掌握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全面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动态。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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