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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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努力将新余建设成为赣西区域金融中心。
一、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融资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转变观念,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创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㈠目标: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家;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培育金融票据、债券、基金、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
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原则,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坚持企业主体原则,支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运作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
三、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
㈠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1.大力挖掘和培植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的新能源企业、新材料企业、新型钢铁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上市。通过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跟踪、动态管理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参与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改制上市,着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引入风险投资,全面提升企业品质。对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优先从已引入风险投资的后备企业中遴选。
2.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优先办理立项审批、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税收、环保等重大问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快办,特事特办。
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1.规费减免。
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海关、国资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涉及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后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
2.财政扶持。
由受益财政按对企业改制上市按《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办法》(余府发〔2014〕18号)进行奖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并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掘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上市发展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奖励。
3.要素支持。
用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争取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利用市本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行补充。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分年度摊销。
用电:全力保障拟上市企业用电,对用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
㈢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1.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重组过程中土地、厂房、水电、通讯、车辆转让等涉及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涉及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或转移的行为免缴证件登记费。
2.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办理等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便捷服务。
㈣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促进资本要素集聚。
1.成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我市经济财政发展实际,由财政筹集资金,建立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循环等方式,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与发展。通过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2.进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在市政府设立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
3.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股权类投资企业在我市发展,引导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拓宽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㈤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充分利用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着力推动我市“三大产业”、传统优势行业和一批重点企业的发债融资工作,实现规模优化和扩张、技术改造和升级。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融资,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改善我市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各地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区域性债券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债券承销业务;支持具有承销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㈥发展融资租赁和信托业务,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1.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非银行系租赁公司,形成聚集效应。
2.推进信托产品和业务创新。鼓励信托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3.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㈦加强场外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支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造条件尽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除按《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办法》(余府发〔2014〕18号)进行奖励外,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2.加快推进产权市场建设。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规范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权交易和质押融资创造条件。
㈧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大力引进优质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国内外规模大、实力强的证券公司以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落户我市,鼓励其将总部迁至我市或者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拟发行债券企业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
㈨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步伐,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1.落实吸引人才战略。研究制定资本市场紧缺高层次、高学历金融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完善配偶安置、子女就学、薪酬、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出入境、落户等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对于已落户我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学历为经济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金融工作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2.建立金融人才培训机制。引进国内外高端金融考试和培训体系,对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获取国际金融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认证,提升我市金融人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每年组织我市拟上市企业高管到国内外大学和证券交易所学习培训。对于参加国内或国际通行金融行业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报考后,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3.聘请企业上市专家指导团。加强与各方合作,聘请曾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高校著名金融证券专业教授、证券交易所专家领导、证券公司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有关专家担任我市企业上市顾问,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㈩加强组织领导,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各县(区)金融办公室要加强力量,承担各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推动工作,并安排上市工作经费和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当地企业上市。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2.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市政府季度召开一次企业上市现场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上市工作调度会。
3.努力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工商、公安、财政等部门与各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打击各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余府发〔2012〕9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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