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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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5号)精神,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2年底,我市铁产能利用率95%,水泥产能利用率93%,均高于全国、全省水平;平板玻璃产能、船舶产能均没有。近五年来,我市钢铁、水泥产能趋于稳定,但国内外钢铁、水泥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企业利润大幅下滑,普遍经营困难。如不正确引导,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这些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可能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职工下岗、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制约等问题,直接危害产业健康良性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钢铁、水泥等行业是我市本级和县区的支柱产业、税收的主要来源和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优化调整这些行业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财税收入及职工就业等,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调整好投资方向,把有限的资金引导到对稳定增长有贡献、对调整结构有促进、对扩大内需有实效、对改善民生有作用的领域上来,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贯彻落实“发展至上、富民为先”发展思路,加快我市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遏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适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化解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市场需求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深挖国内有效需求,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消化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调控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坚决杜绝引进和新上产能过剩产业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我市钢铁、水泥等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任务基本完成,实现以下目标:
——防止过剩产业进入。严格控制平板玻璃、船舶、电解铝等过剩产业项目落户我市,重点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行业总量规模与环境容量、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企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市人民政府提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相关职能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请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论证审定。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一律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形成全市整顿方案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整顿方案进行评估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积极化解存量产能。
开拓产品市场,转化一批过剩产能。紧紧抓住当前国家深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需要,全方位加强成本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抓住国家推动建材下乡的有利机遇,延伸产业链,加强产品升级换代,拓展当前国内用户需求的适销对路产品市场。鼓励支持优势企业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承揽影响力大的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市内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出口的同时,促进钢材、水泥等产品升级换代,推进节能、节材和轻量化,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消化一批过剩产能。加快对有色、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加快由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转变,推进工业结构轻型化、技术高新化、产业集群化、产品特色化、生产低碳化、资源集约化发展。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一批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开展跨行业、区域、所有制的兼并和重组,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调整和压缩过剩产能。着力加快我市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钢铁产业进一步集聚,发挥规模效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鼓励企业“走出去”,转移一批过剩产能。积极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提高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和整合价值链的能力。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推动资源性企业到境外购买资源、延伸产业链,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输出过剩产能,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四)淘汰和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各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在已经淘汰炼铁100万吨、炼钢15万吨、水泥67.6万吨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容量,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价格政策,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清理废除各类不合理的优惠政策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深化财税等重点领域改革,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的价格政策,提高产品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
四、分业施策
加强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同行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钢铁。坚持调整与提升并举、做优与做强结合,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装备升级和特色优势产品开发,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转型升级。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术和装备,提高全行业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制造水平,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钢铁产品结构,巩固船用钢板、钢绞线等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地位。围绕钢材深度加工,不断拓展钢铁下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水泥。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以海螺水泥、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核心,大力推动水泥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建材企业集团。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绿色建材,重点发展大型及特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各地要根据已经出台的区域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特色引导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结,合自身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找准产业发展定位和调整方向,指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避免盲目投资,控制过剩产能再扩张。
(二)强化环保监管。严把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检查,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三)强化土地管理。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置换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优先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融资支持。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清理整顿力度,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兼并重组中双方取得或转让的债务、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不按公允价值计算,而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企业由于重组或关停而出售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各项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落到实处、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落实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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