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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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的意见》(余发〔2014〕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人口聚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原则登记申报户口,对市区(城南办、城北办、袁河办、仙来办、通洲办、城东办、毓秀山办7个办事处管辖范围,下同)、县城和集镇内的非农业户口迁移实行全面放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民转为市区、县城、集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户口迁移。农业户口登记和迁移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办理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即“非转农”)业务,防止城镇人口向农村回迁现象的出现。
第二章迁移条件
第五条现居住在市区、县城、集镇内的农业户口居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直接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六条居民申请户口分户或迁移立户的,必须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租赁房落户必须经过房屋产权人同意)。立户时未成年人不能担任户主。
第七条在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和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用工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工企业的集体户中(集体户的设立由县(分)局公安户政部门批准);企业高管和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只要与企业签订了用工合同,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都可迁入我市,落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亲属都可申请将户口一起迁入我市市区、县城、集镇,农业户口直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其他亲属等人员申请投靠落户: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被投靠人户主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以及被投靠人户主同意申请人户口挂靠落户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主到户籍窗口签署),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或使用农村宅基地换取的居住房)落户:凭本户房产证(或换取居住房的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其他随迁人员需提供结婚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对已搬入自购商品房,有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或不动产收款收据(留复印件),但未领取住房产权证,视为领取住房产权证。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需整户搬迁的,可将同一户口簿中的人员一起进行迁移。
(六)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七)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落户:凭军人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留复印件)、落户申请和部队的有关证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无固定住所的军人家属,可将户口挂靠亲戚朋友或居委会落户。
(八)经商、投资兴办实业或公益事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婚姻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落户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十)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外事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迁移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管辖县(区)公安机关以上户籍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办理。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业务,适用本办法申请在市区、县城、集镇落户的非农业户口,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一律由县(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同时,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设置的户口办理窗口都可以签发符合迁移条件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二条告知。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新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地出台的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新余市进一步放宽居民落户城区和集镇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0〕72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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