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暂行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暂行意见

余府发〔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城市人口聚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的意见》(余发〔2014〕1号)精神,结合新余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行动指南,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各类外来人口在新余落户创业兴业,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职业为落户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探索试行市域范围内居民户口通用的迁移制度。

二、基本原则

(二)统筹协调,各司其责。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各类外来人口在新余落户创业兴业,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三)遵循规律,有序推进。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四)因地制宜,创新管理。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适应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成立机构

(五)成立以市长丛文景为组长,市委常委、农工部部长张荣生和市政府副市长黄文辉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房管、国土和农业等市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余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全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春霞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肖雪松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韩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主要内容

(六)对市区、县城和集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实行户口自愿迁入。迁入落户时,农业户口直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七)市区、县城和集镇的非农业户口基本实行自由迁移。

(八)农业户口迁移和登记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房管、国土、农业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吸引本市农民和外县市居民到我市城区、县城和集镇落户、创业兴业,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

(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十一)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夫妻双方原均为本市农民,并自愿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1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属政府统一安排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逐步改善已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迁入居民及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三)完善教育政策。将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其在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十四)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五)完善养老保障政策。对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未就业的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也可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参保。

(十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有稳定工作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对劳动年龄段的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加强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十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六、工作要求

(十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一)规范管理,强化督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本意见将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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