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规划的通知

余府发﹝2013﹞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新余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规划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分如下:二环以内的主城区、高新区生活片区、仙来新城城区。

市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㈠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㈡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列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⒈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含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⒉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⒊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注:⑴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上述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⑵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除车用燃料外,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五条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本规划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信、工商、公安、城管、供电及供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各自工作,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

第七条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一切建设项目(含新建住宅楼)。

第八条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稳步推进,逐步整改,改用集中供热或气、电、油、成型生物质等清洁燃料或采取集中供热形式。

第九条禁燃区内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燃料并达标排放后,凭验收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违反本规划规定,在禁燃区划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用并限期拆除高污染燃料使用设施。如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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