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余府发〔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

余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和优化城市资源配置,经2009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和明确市、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和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功能作用,加快形成“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干分离”的城市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为实现“三城同创”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职能调整

按照“分工明确、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城市管理事权范围,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有权管的看不到、看得到的无权管”的问题。

1、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20条城市道路(仰天岗大道、北湖路、仙来大道、青年路、科环路、天工大道、五一路、竹山路、长青路、劳动路、中山路、沿江路、魁星路、康居路、抱石大道、站前路、新欣南大道、胜利路、公园路、白竹路)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内环卫、市政和违章建筑的管理职能统一划入渝水区政府管理。

2、按照“权由事定、费随事转”的原则,渝水区政府负责履行上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事权职责,对其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维护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支出基数,以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3、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新欣北大道划入新余经济开发区管理。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区共管”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由一家“包揽独干”到各方“共同治理”的转变。

1、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渝水分局,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承担渝水区政府管理和维护的城市道路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含违章建筑的行政执法),并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渝水分局,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渝水区政府双重领导体制,分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渝水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渝水分局设4个执法中队(均为副科级),各中队长可分别兼任城区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

3、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渝水分局人员编制70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调剂),并按“人随编走”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调剂70人到渝水分局工作。被调剂到渝水分局工作的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关系仍由市统一管理。

4、渝水分局70名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以2008年底人均支出数为基数,下划到渝水区财政列专项补助,工作人员个人享受的工资和津补贴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工作人员享受标准执行,由渝水区财政负责发放。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渝水区财政补充。

5、城市管理职责和体制调整后,应按照“大稳定、小调整、不膨胀”的原则,重新调整和下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三定”规定,具体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

6、新余经济开发区和仰天岗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仍保持现行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变。

四、有关要求

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渝水区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协调小组,负责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过程中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制度,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城市管理工作列为渝水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3、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不断完善“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干分离”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进程。

4、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多方互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城市管理中的政策措施、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及时通报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和重点项目等情况,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等问题。

5、新的城市管理体制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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