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迎接省人民政府对《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促进《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本级和县区、管委会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4〕3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为主线,以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为重点,全面了解《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信访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信访条例》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
二、自查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三、自查内容
㈠《信访条例》实施情况。
1.畅通信访渠道情况,主要是: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情况。
2.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情况,主要是:有权处理机关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情况;信访工作机构履行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三项建议”职责情况;信访工作考核情况;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3.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情况,主要是:信访听证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情况。
4.维护信访秩序情况,主要是: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情况;对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的处置情况。
5.《信访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㈡《信访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6.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相互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7.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存在的问题。
8.《信访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
㈢深入贯彻《信访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9.对信访制度法律定位、事项受理范围、信访工作法律责任、信访工作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0.对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和信访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时间安排
2014年5月16日-5月20日
各地各部门开展全面自查,5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信访局(联系人:刘瑶,电话:6445573,邮箱:[email protected])。各地的自查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信访局在全面认真总结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开展自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撰写我市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访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信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信访条例》在本地本部门得到全面落实。
㈡明确责任,认真自查。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自查工作,严格按照检查重点形成自查报告,并积极配合省执法检查组工作。
㈢抓好整改,深化成效。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抓紧整改,迎接6月上旬省执法检查组的检查。要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深入推进《信访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的水平,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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