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下发文件,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真实性,而且损害了统计部门的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的做法,不利于统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权威性,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各市、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将统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的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予以修订或废止。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已清理文件的数量及颁布机关、文种、纠正方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统计部门。今后,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文件时不得再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第一责任单位。
三、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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