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新余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新余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新余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新余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

建设债务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确保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㈠明确化债责任。按照“谁的债务谁化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同时承担全市及本地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情况报送等责任。

㈡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㈢统筹落实资金。按照“同级政府为主、中央和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落实化债资金来源。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向县级倾斜。

三、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机关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201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债务,由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按规定可以减免的相关规费;三是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四是从政法部门罚没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5%比例资金;五是其他可用于化债的合法收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偿债资金。各地不得为此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级应承担的政法经费保障责任。

中央和省财政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基层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中央和省财政化债补助资金分部门下达到市、县,补助数额按“因素法”计算确定。

五、工作要求

㈠摸清底数,核实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部署,督促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对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市政府还将组织市审计局进行核实。

㈡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各地要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厘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应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㈢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进度要求。各地要在2012年5月23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5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2012年5月29日前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2年7月15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确定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认定结束后,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认定的债务数、确定的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承诺函由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8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2014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2015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和政法部门要联合向市财政和政法部门报送本地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㈣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㈤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减少偿债资金拨付中间环节,确保及时支付到位,禁止挪作他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市财政局和市级政法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安排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要向化解债务情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化解债务资金使用的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2014年下半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债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没有历史欠债以及债务化解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将通报表扬,并在今后分配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奖励;对债务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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