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认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高度重视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㈠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的要求,建立集救助保护、教育管理、妥善安置为一体的流浪未成年人服务工作机制,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㈡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㈠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至救助站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站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使流浪未成年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护。
民政部门要提升救助保护服务水平,改善救助设施与环境,实行人性化服务、关爱性救助,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其生活起居、心理疏导和文体娱乐等活动,提供多样化服务,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他们回归家庭、妥善安置创造条件。
㈡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发现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和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中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站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谋利或实施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要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充分调动警务资源在第一时间组织查找。
民政、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打击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解救出来的未成年人,救助站要及时提供救助保护服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和操纵、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审判并从严判决,从而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㈢帮助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或得到妥善安置。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并联系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为保证受助未成年人及时乘车返乡,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在救助站出示有关证明后,优先保障受助未成年人返乡,并在进出站、乘车途中协助救助站做好安全护送工作。
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站照料、社会福利院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对返送回本市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或安置到社会福利院;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在救助管理机构配备特教教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
对于返回本市或安置在本市的流浪适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学校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按照有关规定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全市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与卫生部门一起做好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训练与心理疏导工作;与教育部门一起为无法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流浪未成年人联系特殊教育学校,帮助他们接受文化教育或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就业技能,经培训合格后要帮助他们稳定就业,为流浪未成年人立足社会创造条件。
㈤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直接联系群众的作用,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由亲属轮流监护的孤儿,基层组织应协调孤儿亲属商定法定监护人对孤儿给予长期照料,防止因责任分散导致孤儿失管而外出流浪;对无人愿意担任孤儿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联系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抚养;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辍学、失学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学校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
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扶贫移民开发政策,帮助困难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大力实施边缘未成年人关爱行动,围绕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实施关爱行动,解决他们生活、学习、就业的实际困难。将流浪未成年人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人群,以正面教育和服务为主,完善管理和监护措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抵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妇联组织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要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工作站,动员、组织巾帼志愿者发挥母爱天性,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教育、救助、保护工作。
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四、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㈠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成立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挂牌督办、提出警示;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方,追究该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衔接机制,随时沟通情况、共享信息,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确保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㈡注重能力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保护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救助工作队伍。编委办要合理配置救助管理站编制数额,进一步优化编制结构。人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市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㈢重视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在全市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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