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新余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新余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中央、省有关大气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全面完成国家、省“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酸雨污染明显减少,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得到有效预防,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
二、工作措施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城市近郊禁止建设钢铁、有色、石化、水泥、传统煤化工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转入的环境准入门槛,加强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管,防止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能源局。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结合减排工作制定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任务。加强对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制度的执行力度,通过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加速对严重污染大气落后产能的淘汰。对城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进行清查,制定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好搬迁改造工作。强化对强制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引导和鼓励其他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先进生产技术,帮助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
3.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继续严格执行新上火电项目的脱硫要求,加强对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的监管,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加强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工作,通过推进工业锅炉(窑炉)脱硫改造、强化监管、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等措施,加大非火电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对跨区域的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在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管要求等方面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能源局,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4.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按照要求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制定现役机组烟气脱硝计划和目标并严格执行,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相关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组织好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的减排工作,对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要大力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对低氮燃烧效率差的企业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能源局,市科技局,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5.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对产生颗粒物企业的监管。对钢铁厂、水泥厂、火电厂等使用工业锅炉(窑炉)以及其他颗粒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在城区内实施封闭式施工;拆建施工时,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运输泥土、沙石、粉灰等散体材料必须做到密闭。有条件的做到施工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排水沟。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浆砂。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信委,市能源局。
6.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加强对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单位)的监管。对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要求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对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进行改造,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7.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燃煤使用,大力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8.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采取措施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推广力度,在城区及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窑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窑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9.鼓励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园区内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力度,强化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等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10.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力度。实施好《新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协调机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各部门责任。合理设置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注册、转移、变更等业务时,对没有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二手车达不到国家Ⅲ类排放标准的,不得转入我市。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1.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12.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稳步推广乙醇汽油、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公共汽车、出租车优先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筹划清洁能源供应配套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能源局,中石化新余石油分公司。
1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4.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
15.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区),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并上报至市环保局,以保持空气质量持续稳定。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
16.加强区域重点企业监控和区域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执行好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计划,到2012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测,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
17.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对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县(区),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8.加强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逐步提高灾害性大气污染的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19.强化科技支撑。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大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20.完善环境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工信、公安、科技、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能源、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2.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3.完善考核制度。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去。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或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县(区),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4.加强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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