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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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计划的执行,指导督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取消的职责
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㈡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㈢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㈣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拟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㈡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我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新余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新余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
㈢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付诸实施;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
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㈤研究提出促进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划,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㈥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㈦协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配省、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经费;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安排有关基建项目的支出。
㈧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㈨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
㈩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
㈠人秘科。
㈡政策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㈢规划统计科。
㈣宣传教育科。
㈤科学技术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职数5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它事项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8〕13号)有关规定,另核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定额补助指标1名。
六、附则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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