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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字〔2015〕3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5〕45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条件、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将2015年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5元。
以上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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