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鹰府发〔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现就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力争实现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居住,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左右。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启动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土地、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保、住房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允许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各建制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

1.进一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放宽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办理居住证。

2.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本省居民办理居住证且居住一年(含)以上的,还可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了居住证且购置了商品住房的长期居住人员,还可在就业扶持、子女受教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公民义务。

(四)妥善解决新生婴儿落户问题。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婴儿落户的政策。公安部门每季度向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建立承包地延续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集体组织的,可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建立宅基地延续机制。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管理和受益权。落户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现阶段农村宅基地、农房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或外村农民之间流转,流转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国土部门制定流转的操作程序,流转纳入县级统一的交易市场。

(三)建立承包林地延续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期内,对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由集体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山林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集体组织处置,其林木资产应给予经济补偿。

(四)建立集体收益分配权延续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在本人土地承包期内,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和分配权。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

(五)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学生有学可上。

(六)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住房或落户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

(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费提供。各县(市、区)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3年内,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已在城镇购置商品住房或落户人员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了新农保的按规定暂停并封存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成户退出承包土地,且在城镇无用人单位的,可参照《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鹰府办发〔2014〕17号)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衔接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城镇购置商品住房人员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进城落户农民在落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保障,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进城落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的可申请购买。持《居住证》且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地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购置商品房。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三)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城落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进城落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进城落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建立以政府分担为主,企业和个人分担为辅的“三位一体”成本分担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城乡建设和房管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优抚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实施细则;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涉及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快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在2015年3月1日前公布。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在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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