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鹰府发〔2011〕13号
颁布日期:2011-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鹰府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自2011年1月1日起,市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00元/人.月。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景区管委会的城市低保标准,由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景区管委会根据上级规定的要求自行提高各自的保障标准。在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时,同时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要求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鹰潭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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