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鹰府字〔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鹰府字〔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不再设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个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请市民政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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