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加工及营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加工及营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赣市府发〔200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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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加工及营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商品率,提升产业整体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现就扶持以市级六个优势产业为主的加工及营销型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中心,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步伐,大力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加工型、营销型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2、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到450家以上,其中超五千万元的150家,超亿元的70家,超10亿元的8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80亿元;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75%以上,其中市级优势产业产品商品率90%以上;龙头企业对农户的直接带动面达到65%以上。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机制,结合自身财力,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营销项目,对主营产品或主要加工原料为鲜活农产品且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以贴息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重点扶持。市本级也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技术创新、打造品牌、开拓市场、标准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4、加大项目扶持。市发改委、扶贫办、农业开发办等部门的相关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积极帮助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项目。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根据龙头企业需求和当地实际建立基地,以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开展农业咨询服务。对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辐射带动面广、成长性好的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列入财政补贴、贴息项目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扶持;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对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
5、扩大金融支持领域。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重点解决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并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农村信用社用于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要逐年增加。各地要适当集中信贷资金,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对出口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龙头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外国政府、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无偿资金或无息、低息贷款。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担保公司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6、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围绕优势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龙头企业,形成政府集中投入为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壮大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
7、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在粮食、生猪、家禽、水产、水果、茶叶、油茶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政策性保险试点,近期在脐橙、生猪、油茶生产领域率先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保险公司多方合作,全程保障的“合作+保险”农业保险机制。
8、实施龙头企业品牌战略。对新获得省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给予3000—150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制订。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9、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龙头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税法规定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1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13、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龙头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5、龙头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农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18、龙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报废、清理等发生的正常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政策因素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优化发展环境
19、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转让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的龙头企业,在申请获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由所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种养业基地,在落实防治污染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以电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0、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鲜活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确保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顺畅、便捷和低成本化。
21、取消地方自立的有关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凡有自立项目向龙头企业违规收费的,一律取消。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22、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可按程序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有关政策性收储业务。外商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和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龙头企业改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省以下各种登记费、评估费减半收取。
23、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加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补助对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24、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有关出口促进政策、资金扶持。对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年度内出口本市农产品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其30%的出口检验检疫费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25、健全组织机构。市县(市、区)要健全农业产业化组织机构,充实编制人员,切实提高指导和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龙头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26、加强监管。建立龙头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报送制度,及时掌握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加强对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下年度的扶持重点和方向。
27、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成员单位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合力。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龙头企业制度,市、县分管领导,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联系一个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龙头企业。创新服务和指导方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不断探索发展龙头企业的新路子。加强舆论宣传,表扬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28、加强督查。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发展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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