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10〕37号
颁布日期:2010-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

减免相关税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的统一管理,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5号),现就省政府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办理相关手续税费减免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手续。在办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时,对证照齐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办理所需其他材料,可直接变更登记至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未取得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接管、接收、购买、置换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相关市国土和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并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由相关市国土和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减免税费。在办理产权和使用权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只收证照工本费,免收更名过户手续费及契税等费用。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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