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鞍政发〔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辽政发〔2013〕36号)精神,为理顺我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卫生与计划生育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

一、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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