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6元调整为513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95元调整为4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3元调整为37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880元调整为318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780元调整为308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680元调整为298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360元调整为5896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770元调整为4147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710元调整为5181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300元调整为363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390元调整为4829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750元调整为3025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增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自行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进一步调增分类救助保障金上浮额度。继续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9号)中有关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规定,对原上浮233元予以救助的对象改为上浮257元予以救助,对原上浮117元予以救助的对象改为上浮128元予以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保障资金,尽早尽快完成提标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复查核实,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必退。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相关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动态管理能力,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边缘户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及相关救助政策,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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