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迎全运、爱家乡、建阜新”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城市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发展力,提升全市人民的精神风貌。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城市规划区。
二、整治内容
(一)玉龙新城、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辽宁阜新大唐煤制天燃气项目区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待建区域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形式的违法抢建;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楼顶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封闭雨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扒窗改门、拆改室内承重墙、在建筑内挖掘地下室等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装修或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
(七)擅自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必须于2011年8月2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四、自2011年8月2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抗拒管理,妨碍公务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和参与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积极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准确举报违建行为的市民给予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2915110(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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