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发〔2015〕43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城乡低保标准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和阜蒙县、彰武县县镇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20元提高到每月460元;

2.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350元提高到每月390元;

3.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2460元提高到每年2832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4600元提高到每年5200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200元提高到每年3500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提标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原补助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其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落到实处。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5年5月至8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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