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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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1%—30%,月增标准45元。具体标准分别为: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55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乡镇;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5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其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的调整,在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元,即五城区月人均收入为255元—295元之间;两县县政府所在乡镇及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月人均收入为225元—265元之间;两县所辖乡镇月人均收入为195元—235元之间。
(二)调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从原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加大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大学生的分类救助力度,在原分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上浮40元,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额调增幅度不低于3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每人每年收入在1200元—1440元之间。
(三)调增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在现有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0元,力争达到当地上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调增资金按时发放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各级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困难、财力比较薄弱的县区倾斜。
全市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扣除省原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和省补助资金后,缺口部分,由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
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养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82号)的规定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及时拨付。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增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能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领取养老金查询等方面工作,确保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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