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为使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70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65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3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205元;定期定额救济提高到1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建昌县、绥中县、兴城市、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年人均1240元;龙港区提高到年人均1500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一是集中供养对象。建昌县、绥中县、南票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兴城市、连山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二是分散供养对象。建昌县、绥中县、南票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兴城市、连山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2、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310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30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6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23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为: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3、城市低保分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凡是纳入城市低保的优抚对象、一人户、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在劳动年龄段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接受基础教育的在校中小学学生、单亲家庭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其中三无对象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按照上述原则,具体标准可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此次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二、切实落实保障资金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增加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其中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资金,扣除省拨资金后,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配比。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标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中,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原则,进一步加强规范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贫困家庭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等情况。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我市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能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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