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农村低保标准:连山区、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556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56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分散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
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区要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3〕34号),结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调整自谋职业行业工资评估标准,认真核对由最低工资、离退休金、到期领取养老金等所致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按新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及时进行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高质量完成提标任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市政府把各地区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务必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市民政局将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报告和通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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