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农村低保标准: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316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556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300元,其他地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分散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其他地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900元。

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二、实施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规范化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

2.严格动态管理。各地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调整自谋职业行业工资评估标准,认真核对由最低工资、离退休金、到期领取养老金等所致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按新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及时进行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完善。

3.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及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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