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葫芦岛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葫芦岛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葫芦岛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葫芦岛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0日
关于葫芦岛市“十二五”农业源
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11〕12号),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科学布局和源头控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广先进养殖技术,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逐步实现源头控制、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农业环境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业源减排统计和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要负责、部门分工合作、企业主体实施的减排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以畜禽养殖业为重点的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生猪出栏量控制在285万头以下,肉牛出栏量11.5万头以下,奶牛存栏量1.1万头以下,肉鸡出栏量63000万羽以下,蛋鸡存栏量在1850万羽以下。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控制在3.97万吨和0.21万吨以下,分别比2010年的4.42万吨和0.24万吨降低10%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完善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现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强化源头控制。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停。2012年内对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档案,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到2015年底之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禁养区范围包括: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4.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内及国道、省道、旅游通道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5.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实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畜禽养殖过载区域适当控制饲养总量,加快推进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化和技术装备改造,优化提升生产水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垫草垫料和废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技术,减少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发展草食畜牧业,大力推进秸秆养畜牧。合理规划养殖场(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统一布局,实行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努力做到粪尿就近消纳,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推进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减少散养比例,鼓励集约化养殖,积极引导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集中进入养殖小区,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五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重点,完善养殖模式、排泄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式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结合年度农业减排目标任务和减排计划,有序推进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建设。建立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确保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监察力度,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专家评估、公众评估“两评结合”的环境决策咨询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粪污治理措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将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不得享受任何政策性补助或奖励。凡是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标准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达标排放要作为资金扶持的前置条件。已经得到政府资金扶持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小区标准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否则吊销工商执照,畜牧部门将追回全额扶助资金,并停止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加强农业源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源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加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和畜禽养殖数量统计监测工作,将农业源减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12〕39号文件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业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与畜禽养殖总量的控制,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类畜禽养殖量统计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收集减排项目档案资料;农业部门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将集中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沼气作为建设沼气工程的重点和方向,落实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发改部门负责争取农业源减排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推进农业源减排重点治理工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业源减排财政支持政策,保证专项资金有效使用;各畜禽养殖单位为农业源减排实施主体。环保部门负责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五类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组织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的核查核算。
(三)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建设的支持,有计划、分阶段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有机肥厂,增加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额度;加大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资金投入;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通过实施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畜禽清洁养殖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全过程实施清洁生产的养殖场给予资金补贴,提高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业减排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农村连片整治、新农村建设、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等工作,把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列为主要内容,并以此向国家、省申请项目资金。
(四)强化考核。组织制定分年度农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减排计划项目,分解落实年度减排任务,并按照年度减排任务完成率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统计排序,通报考核结果。对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政府,加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扶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方政府,取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
附:2012~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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