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2〕9号
颁布日期:2012-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绥中县、兴城市、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05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310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一是集中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96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760元。二是分散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2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620元。

2、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二、发放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管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保障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调整低保档案,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2、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调整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真核对最低工资、离退休金、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等所致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3、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