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日期:2011-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应诉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结案后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上述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备案时应列明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

第七条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裁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起30日内,将相关文书的复印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经整理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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